6月24日,鄂州中院對方某等14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作出終審判決。首犯方某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引誘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且情節嚴重,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30萬元。其余13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2個月至2年不等,并處罰金10萬元至2萬元。
缺乏資金
老板利用“國學”傳銷
方某原是鄂州一名小有名氣的商人,主營房地產業務。下有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某置業有限公司3家子公司。
“2016年,因開發房地產缺乏大量資金,我就開始琢磨套取資金融資的事。”方某落網后交代,他四處“考察”,2016年底,他經人介紹,認識了社會閑散人員曾某。
曾某稱自己有經驗,可以利用方某的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套取資金,主要套路是公司通過互聯網平臺對外銷售虛擬的文化產品。
方某覺得這個辦法可行,為了使銷售的文化產品更具吸引力,二人又商定給所謂的文化產品貼上“國學”的標簽。
查封的涉事公司
2017年2月24日,方某公司與曾某簽訂了“互聯網+國學”項目合作協議書。該協議商定,互聯網平臺由曾某搭建,雙方合作經營。方某所在公司負責實體項目所有配套產業,曾某負責網絡系統搭建以及團隊建設,方某所在公司占合作項目的60%的股權,曾某占40%股權。
發布虛假信息
引誘會員登錄交錢
2017年4月28日,該平臺打著“互聯網+國學”的幌子上線運營。
方某等人向外發布虛構公司要上市信息,引誘會員登陸。客戶注冊會員時,最開始需要付200元的激活碼費用,用來激活平臺賬號。此外再最低交納3000元購買一套自營產品,即所謂的資產包。
“平臺向會員出售的資產包是虛擬的一種產品,不是實物,注冊的會員每個人贈送兩瓶蟲草酒或茶葉(均為外地進購)。”方某說,公司平臺首先發行了10000個資產包,可以收益3000多萬元。
山西省的劉女士在2017年3月成為會員。據她介紹,會員有靜態和動態兩種收益模式,靜態收益是會員購買的資產包每天增值0.8%至3%,動態收益就是推薦他人注冊、購買,規則為可獲得一代下線會員投資額的3%、二代下線會員投資額的3%、三代下線會員投資額的3%作為獎勵。
“此外,當會員發展下線團隊會員人數達到一定數量后,可升級為不同級別的經銷商,獲得市場獎勵金。”劉女士說。
從建立到運營再到被查封
不過4個月
方某萬萬想不到的是,該網絡傳銷平臺從建立到運營再到被查封,存活時間沒有超過4個月。
2017年5月,鄂州工商部門工作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城區某賓館內有大量外來人員活動。經進一步調查,工作人員發現這些外來人員來自全國各地多個省份,且都在鄂州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工作。
通過對該公司的組織結構、營業活動進行分析,工作人員發現該公司人員有傳銷嫌疑,遂將該線索向鄂州市公安局反映。
經初查,民警發現該公司的賬戶資金最終流向了鄂州某集團。通過調取相關數據資料,民警發現該集團的經營活動中,存在拉人頭、提成等情況,且涉及人員層級較多。
“該集團具有明顯的傳銷組織特征!”民警何開學介紹,根據主要領導批示,2017年8月6日,鄂州市公安局迅速抽調精干警力成立打擊傳銷專班,以涉嫌傳銷對該集團立案偵查。
當天晚上,專班民警在鄂州抓獲了方某等5名嫌疑人,現場查獲大量涉案電腦、硬盤及賬本。
為避免更多人受騙,專班民警第一時間將該公司涉嫌傳銷的網絡平臺系統關停。
會員受騙超過4200萬元
方某獲刑7年
法院審理查明,截至案發,該傳銷組織通過發行資產包、藝術幣等形式,在全國各地發展會員,會員層級超過3層,參與傳銷活動人員達120人以上,注冊會員賬戶累計17715人次,騙取財物近4292余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方某等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方某等人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且情節嚴重的事實清楚。方某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