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周運勝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周運勝分別向咸寧監獄籌備組原組長、原監獄長袁某和咸寧監獄原監獄長趙正順行賄的犯罪事實。
周運勝原為湖北桂鄉置業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法院查明:2005年底,咸寧監獄欲建干警宿舍樓,周運勝通過朋友認識時任咸寧監獄籌備組組長的袁某,許諾承建工程給予其一定比例的好處費,袁某表示同意。2006年12月,在袁某的關照下,周運勝以湖北桂鄉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承建了咸寧監獄干警宿舍樓工程。
2009年,為感謝袁某的幫助,周運勝在袁某的車子內,送給其現金20萬元,袁某予以收受。2010年底,周運勝到已擔任蔡甸監獄長的袁某家中,送給其現金30萬元,袁某予以收受。2013年2月,袁某害怕在咸寧監獄受賄之事暴露,將現金50萬元退還給周運勝。
法院另查明:2013年5月間,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周運勝抽逃出資的犯罪事實中,其主動交待在2011年6月至8月間,向時任咸寧監獄監獄長趙正順行賄的犯罪事實。
上述判決書內容表明,周運勝曾向咸寧監獄兩任監獄長行賄。法院認為,周運勝如實交待行賄的犯罪事實,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判決書中沒有顯示曾任咸寧監獄籌備組組長、監獄長袁某的姓名。
據咸寧市檢察院官網2018年6月22日消息,嘉魚檢察機關依法對原蔡甸監獄監獄長、黨委書記袁亞雄受賄案提起公訴,檢方指控:2004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袁亞雄在擔任咸寧監獄籌備組組長、咸寧監獄監獄長、黨委書記、蔡甸監獄監獄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咸寧監獄、蔡甸監獄工程項目承建人、業務合作方等16個單位及個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304萬元,袁亞雄的行為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公開信息顯示,袁亞雄曾在2005年至2009年間,擔任咸寧監獄籌備組組長、監獄長,之后調任蔡甸監獄監獄長。其離開咸寧監獄后,咸寧監獄監獄長由前文提到的趙正順接任。趙正順2013年6月被免職,之后李光接任咸寧監獄監獄長。
在袁亞雄被提起公訴前,他的兩個后任趙正順、李光都已被判刑。
2015年10月,武漢市中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趙正順有期徒刑十六年。
法院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間,趙正順利用其身為咸寧監獄監獄長,全面管理咸寧監獄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兩次收受賄賂款70萬元,為行賄人謀取利益。趙正順還指使時任該監獄財務規劃裝備科科長的夏某(已判決),以虛增罪犯伙食物資的手段,套取財政專項撥付的罪犯伙食費,用于支付港澳旅游出差費用及走訪相關領導費用,致使公共財產遭受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40余萬元。
法院還查明,擔任咸寧監獄監獄長期間,趙正順擅自決定將湖北省監獄管理局企業楚垣集團下屬子公司咸寧桂豐工貿公司公款人民幣20萬元挪用給周某,供周某在澳門賭博揮霍。此外,趙正順還有4906321.42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李光接任咸寧監獄監獄長之前,曾任湖北長林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其由長林監獄轉任擔任咸寧監獄監獄長不久,2014年5月,一署名為“長林監獄一名普通的老黨員”發帖舉報,稱李光是“湖北省監獄系統最牛的監獄長”,有違規發包工程收受賄賂等問題。
2015年1月,因涉嫌受賄罪,李光被批捕。歷經一審、二審,2017年12月,黃岡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李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3年期間,李光利用擔任湖北長林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在承攬加工業務、新監獄基建工程方面為對方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7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