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字序顛倒是否也會“傍名牌”。記者21日從武漢市中院知識產權庭獲悉,北京“學而思”狀告武漢“思而學”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索賠100萬元,最終,法院判令武漢思而學停止侵害學而思相關商標,并賠償30萬元,但并不支持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記者了解到,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學而思)將武漢市洪山區思而學培訓中心(簡稱思而學)告上法庭,認為思而學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去年3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學而思訴稱,來漢調查發現,思而學在企業的門店、宣傳、推廣中使用了“思而學”“思而學教育”的標識,該標識與學而思商標高度近似。鑒于“學而思”注冊商標已經積累了極高知名度,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極易導致公眾混淆誤認,被告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學而思提出了相應的訴訟請求:要求思而學停止在教育、培訓服務領域內使用與“學而思”相同或近似標識的商標侵權行為;立即停止在教育、培訓服務經營活動中使用“武漢市洪山區思而學培訓中心”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開支總計100萬元。
思而學則辯稱,“思而學”作為名稱的簡稱,已于2008年在服務活動中廣泛使用,使用“思而學”標識的時間早于“學而思”商標的注冊時間,在本地市場具有影響力和知名度,將“思而學”作為名稱中的字號,并無攀附涉案注冊商標或原告商譽的故意和必要,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使用“思而學”“思而學教育”等標識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其次,使用名稱“武漢市洪山區思而學培訓中心”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市中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原告北京學而思公司作為商標學而思的注冊人,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
被告洪山思而學中心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商標中最具顯著性的文字“學而思”之間,僅存在文字排列順序的差異。如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相關公眾容易將兩者加以混淆。因此,被告侵害了學而思注冊商標專用權。
但被告使用“武漢市洪山區思而學培訓中心”名稱的行為,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洪山思而學中心成立的日期為2009年4月2日,早于學而思商標的注冊日期。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理由,缺乏事實根據,不予支持。認定洪山思而學中心應賠償北京學而思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一審后,武漢思而學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5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時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姚勤律師表示,被告使用名稱在前,但是沒有及時申請商標,法律保護很弱,法律保護注冊商標。學而思,思而學,文字一樣,僅是顛倒了順序,從消費者的感觀上還是容易混淆。根據商標法,認為產生了侵權。
任何一個經營體離不開品牌,品牌主要是通過商標法保護,提醒經營機構及時申請商標,不僅是品牌,如廣告語、商業活動突出使用的文字、圖案、企業名稱,都應該申請商標保護。典型事例如清華大學為清華申請300多件商標,開啟保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