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湖北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草案規定,個人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拒不改正,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草案提出,我省生活垃圾將按以下標準分類: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危險廢物,包括廢電池、廢燈管、廢溫度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等餐廚廢棄物,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等產生的其他易腐廢棄物。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草案規定,個人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拒不改正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草案提出,未使用專用車輛、船舶,未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未實行密閉運輸或者未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草案提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捐資參與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治理,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社會化和專業化水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