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顯失公平,撤銷!近日,恩施州建始法院對熊某與太保財險某某支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公開宣判,依法撤銷熊某與太保財險某某支公司達成的人身傷害案件賠償協議。接到判決書的熊某長長地舒了一口氣。
事情還得從2019年4月一起交通事故說起。
熊某辦完事騎摩托車回家,在某賓館門前的路段與楊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導致熊某受傷、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楊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熊某無責任。
熊某住院治療68天后出院,其傷情經鑒定為頸胸部、左肩部受傷,四處橫突骨折,影響功能,傷殘等級評為十級;左肩關節活動受限,傷殘等級評為十級。自受傷之日起計算,評定誤工日120天、護理日60天、營養日60天。
楊某駕駛的小轎車在太保財險某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2019年11月,太保財險某某支公司(甲方)與熊某(乙方)達成賠償協議:甲方賠償乙方人傷損失共計68876.00元,摩托車損失1000.00元。本賠償協議為此次事故最終賠償,甲方對此次事故保險賠償責任終了,包括交強險保單及商業保險保單。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訴訟,就此次事故向甲方主張權利。
協議生效后,太保財險某某支公司將協議賠償款打入熊某賬戶。
一次偶然的機會,熊某和老友相見。言談中,熊某稱贊保險公司講信譽,賠償協議一達成就及時支付賠償款,老友得知細節后,告知熊某保險公司賠償數額過低,可以及時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原來,熊某戶籍地雖為建始縣業州鎮苗坪村,但2012年全戶遷至建始縣業州鎮七里坪社區。根據《建始縣城市總體規劃(2012-2030)》,建始縣業州鎮七里坪村為中心城區范圍,熊某本人自2018年8月4日在業州鎮某建筑公司從事木工工作,該公司為熊某辦理了工傷保險。
法院認定,案涉交通事故按照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熊某無責任,故應獲得全額損失賠償,其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摩托車修理費等。熊某雖為農村戶籍,但其經常居住地七里坪村為城區規劃范圍,且其工作在城鎮,業州鎮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地,故其相關損失應按照城鎮標準計算。依照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上列賠償項目賠償總額超過12萬元,而太保財險某某支公司與熊某達成的賠償協議約定賠償總額為69876.00元,兩者相差超過5萬元。
法院認為,保險業專業性較強,車輛保險涉及交強險和第三者保險等商業保險,還涉及到有權機關發布的損害賠償費用標準的適用,非專業人員一般不了解或不全了解這些規定,因此,保險從業人員在處理保險理賠事宜時有必要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解釋有關規范性文件內容,即履行明確說明和告知義務,以讓相對人充分知悉相關業務知識,并據此行使或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權利,但太保財險某某支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上述義務。熊某在不知悉相關法律等規定導致判斷能力缺乏的情況下,與太保財險某某支公司簽訂人傷案件賠償協議,從而減少賠償數萬元,應當認定該協議顯失公平,故判決撤銷熊某與太保財險某某支公司、侵權人楊某于2019年11月簽訂的人身傷害案件賠償協議。
對熊某不利的賠償協議被依法撤銷,其合法權益得以維護,難怪熊某的心情是如此之好。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