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條,對加強公共法律服務設施建設與管理、服務提供、服務保障與監管、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
條例草案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設施建設,科學布局公共法律服務設施,包括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室)等實體平臺,以及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及運營中心等熱線、網絡平臺和各類法治文化宣傳教育設施等。
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室)等實體平臺該如何建設?
條例草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實體平臺建設。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可以獨立設置,也可以依托其他政務服務場所設置,選址應當交通便利,服務場所面積應當與所提供服務的內容、方式相適應,并統一標識、指引,方便社會公眾獲取服務信息、尋求幫助。
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應當提供的法律服務有:接待現場來訪,解答法律咨詢,提供法律服務引導;受理、審批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解答人民調解業務咨詢;提供專業調解服務,提供公證、仲裁、司法鑒定等法律服務指引;提供有關法律業務部門、法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基本信息查詢便利服務等。
條例草案明確,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主要依托基層司法所設置,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工作室提供的服務包括:為村民、居民及時咨詢解答日常生產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為村民、居民代為起草、修改有關法律文書,提供服務指引;為村民、居民舉辦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宣傳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法律知識;參與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的糾紛調處工作;協助起草、修訂村規民約等。
條例草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統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平臺的融合發展,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平臺與其他公共服務平臺之間的數據交換、信息共享、協作聯動和協同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