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負責人 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解讀
《湖北省國資委出資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鄂國資分配〔2015〕140號)下發以來,省出資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不斷規范,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得到有效控制,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該辦法也存在企業負責人商務接待標準欠缺、企業負責人公務交通補貼標準與上級文件不一致等問題。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考分規〔2018〕115號)、《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企業商務招待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資發考分規〔2020〕20號)、和《湖北省屬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鄂車改發〔2017〕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我委對《湖北省國資委出資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在征求省紀委監委意見后作了進一步完善。現對修訂完善后的辦法說明解讀如下。
一、在辦法中增加商務招待規定,填補了原辦法中的空白
一是明確三種招待的定義。企業負責人在商業談判或商業合作中接待客戶、合資合作方的活動屬于商務招待。企業負責人因公接待外賓或其他外籍關系人員的活動屬于外事招待。企業負責人接待其他因公來訪人員的活動屬于其他公務招待。二是明確陪餐人數。商務和外事招待時,招待對象5人(含)以內的,陪餐人數可對等;招待對象超過5人的,超過部分陪餐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招待對象的二分之一。三是明確商務接待標準和對象。按省紀委提出堅持適度壓減從緊的原則,企業負責人開展商務宴請,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酒水)。不得提供白酒每500毫升、紅酒每750毫升售價超過500元的高檔酒水;因商務招待活動需贈送紀念品的,原則上每次人均不得超過500元;商務招待對象是指商業談判或商業合作中接待的客戶、合資合作方、經貿聯絡考察團組,不包括黨政軍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集團總部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內部的商務招待活動應本著內外有別、樸素節約的原則開展,不得進行商務宴請。
二、在辦法中將企業負責人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修正為與鄂車改發〔2017〕2號文一致,并增補了公車管理的內容
一是修正車貼標準。將原來企業負責人每月2600元的車貼標準,提高到主要負責人每月3200元以內,副職負責人每月2800元以內,與鄂車改發〔2017〕2號文表述一致。二是細化負責人配車和發放車貼的要求。企業正職負責人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企業副職負責人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的,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不得為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個別確因集體公務活動、軍工保密任務等特殊情況,需要通過臨時調度方式保障公務出行的,應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并做好登記備案。三是明確一般公務用車和業務保障用車管理規定。為保障機要通信、應急、商務接待等正常生產經營需要,企業可保留一定數量的一般公務用車和業務保障用車。要求企業必須按照鄂車改發〔2017〕2號文要求,加強此類車輛的管理,防止公車私用。
三、在辦法中對制度建設、政策執行、主體責任落實等方面進行了補充完善
一是明確特殊時期相關要求。要求企業因非政策性因素虧損、處于被托管、重組脫困,以及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期間,不得為企業負責人購置、租賃、更新公務用車,主要負責人不得乘坐飛機頭等艙,其他負責人不得乘坐飛機公務艙,適當降低住宿費標準,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預算原則上不得增長;要求企業負責人應當自印發職務調整通知文件次月起1個月內(央企負責人是3個月內騰退,我們更加嚴格),騰退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二是明確責任主體。企業集團是各級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的責任主體,要修訂完善集團負責人及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并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分級分檔確定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各項管理要求及標準。三是內外結合,抓好檢查監督。企業內部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加強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和監督,督促問題整改。將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紀檢監察等監督檢查工作范圍,加強日常監督和抽查督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