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上午,公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龔某等20名被告人及1被告人單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一審公開宣判,,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3年,罰金人民幣35萬元,違法所得19.670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龔某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湖北鑫發典當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長,該公司以典當業務為名,行非法發放高利貸之實,先后招募被告人熊某、高某等人,有組織地對外發放高利貸攫取巨額非法利益。2014年8月,龔某拉攏被告人饒某加入鑫發典當公司,充當“法律顧問”,為鑫發典當公司以“套路貸”等非法形式逼取高利貸出謀劃策。網羅樊某、王某等人加入該公司,成立“清收組”,由饒某、任某等人帶隊,有組織地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采取跟蹤貼靠、滋擾糾纏等“軟暴力”手段逼債,逐步形成以龔某為首的犯罪組織。2015年5月,為壯大組織實力,龔某將社會上惡名遠揚的被告人張某惡勢力犯罪集團收入麾下,為組織暴力討債充當打手。該組織以支付工資、安排車輛、報銷費用、提供食宿、給予獎勵等方式,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通過大肆發放高利貸非法斂財4144.61萬元。
該組織為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除對被害人采取暴力討債外,還采取“本息疊加”“惡意壘高債務”“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等方式予以“套路”,誘使被害人簽訂新的借貸合同后,通過偽造證據、虛假訴訟等方式,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堂而皇之地侵占被害人合法財產。有組織地實施詐騙4起、虛假訴訟4起、尋釁滋事3起、非法拘禁1起、故意傷害1起、高利轉貸1起、敲詐勒索1起、違法討債9起。
法院認為,被告人龔某、饒某、張某、任某、吳某、陜某等人無視國家法律,聚集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發放高利貸獲取經濟利益并用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同時采用暴力、“軟暴力”“套路貸”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詐騙、虛假訴訟、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高利轉貸、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破壞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經濟、司法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高利轉貸罪、敲詐勒索罪等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龔某有期徒刑20年,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3年,罰金人民幣35萬元,違法所得19.6701萬元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其他19名被告人及被告人單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6年6個月到拘役5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10萬到3000元不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