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在辦案
對醉駕司機提取血樣時,消毒液用的是碘伏還是醫用酒精會影響到鑒定結論以及罪與非罪的定性。記者昨日獲悉,鐘祥市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對向某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這起醉駕案曾一波三折,險些無法定罪量刑。鐘祥市檢察院的承辦檢察官自行補充偵查,完善了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對該案提起公訴。
事情要從2019年8月的一天說起。當日向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民警當場查獲,經提取人體血液送檢,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9.16mg/100ml,高于醉駕標準。案件移送至鐘祥市檢察院后,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起訴該案過程中,發現向某人體血樣提取登記表中應由醫務人員填寫的皮膚消毒液名稱一欄填寫的是“醫用酒精”,且字跡與醫務人員簽名的字跡明顯不同。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執法人體血液采集技術規范》,提取血液樣本時,皮膚消毒液不應使用含醇類或其他揮發性有機物的消毒劑。
雖然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非常高,但是如果提取血樣時違反辦案程序規范,用醫用酒精進行皮膚消毒,則可能導致血樣受到污染,影響檢驗鑒定的客觀性。該檢驗鑒定意見則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案件也不符合起訴條件。
為了弄清案件真相,承辦檢察官調出案發時提取血樣時的視頻資料,反復查看后發現,醫務人員使用的消毒液容器是棕色的瓶子,沾有消毒液的棉簽也是棕色的。
如果是醫用酒精消毒,棉簽怎么會是棕色的呢?消毒液到底是碘伏還是酒精?如果是碘伏,為什么登記表中寫的是醫用酒精?
是筆誤還是另有隱情?承辦檢察官決定自行補充偵查。經向提取血樣的醫務人員詢問,證實當天是用碘伏進行皮膚消毒。當天醫務人員在填寫提取血樣登記表時,只填寫了自己的單位和姓名,消毒液名稱不是她本人填寫,辦案人員也沒有要求她填寫。
之后,承辦檢察官又向偵查機關了解情況。原來,該案中途更換了承辦人,新接手的承辦人發現血樣提取登記表中皮膚消毒液一項未填寫,就想當然填上“醫用酒精”。
至此,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承辦檢察官依法訊問了犯罪嫌疑人,其對案件事實及檢驗鑒定意見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迅速向法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該案,當庭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向某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