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玻璃墜落砸中從樓下路過的母子兩人,導致母親受傷,3歲幼童不幸遇難。記者23日從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二審日前作出終審判決:事發樓棟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2018年4月21日上午11時許,十堰火車站廣場正對面的一棟高樓下,母親朱某某帶著兒子周某如從此經過時,空中墜下一堆玻璃碎片,不偏不倚正好砸中周某如的頭部,朱某某的胳膊和臉部被玻璃扎傷。后經醫院全力搶救,周某如仍不治身亡。
事發后,周某如的父母將事發樓棟的房產開發商及物業管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后經查明,高墜玻璃屬于15樓業主范某某和14樓業主范某專有部分,同時追加兩業主為被告參加訴訟。
2019年9月25日,茅箭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物業管理公司賠償死者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父母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84151.39元(人民幣,下同);賠償傷者朱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及交通費共計32479.85元;房產開發公司、15樓及14樓業主不負責任。
該物業管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多方調查,最終確認雖然高墜玻璃位于15樓、14樓兩戶業主的臥室外,但因其系不能打開的“固定扇”,用途、功能實質上替代了外墻分隔空間、擋風、隔音、隔熱、防水等功能,故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應當屬于物業公司管理范圍。
法院同時查明,高墜玻璃所在建筑物于2009年2月竣工,至涉案侵權行為發生時已滿9年。高樓物業公司2016年接手物業管理時,理應知曉建筑的安全外墻全部使用玻璃構成的事實狀態,有對業主共用部位進行嚴格管理、定期檢查、養護維修的義務,故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二審最終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