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1份刑事判決書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田湖支行職工易相敏于2011年2月至2019年2月擔任大堂經理、客戶經理期間,控制客戶銀行賬戶,將客戶資金轉入自己控制賬戶后,用于個人購買彩票、個人消費等開支。
經審查,被告人易相敏共計侵占客戶18人名下的47筆資金,共計1168.70萬元。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易相敏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二、被告人易相敏親屬代為退還的人民幣30萬元,返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繼續追繳剩余款項人民幣1042.51萬元,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易相敏退賠。三、隨案移送的銀行卡14張、存折1本,予以沒收。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數書((2020)鄂0302刑初120號)顯示,被告人易相敏,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戶籍登記住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現住十堰市茅箭區。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經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同年6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經濟開發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檢察院以十茅檢一部刑訴[2020]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易相敏犯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11年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易相敏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田湖支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田湖支行”)擔任大堂經理、客戶經理期間,為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利用在單位窗口柜臺、大廳給客戶辦理業務的職務便利,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客戶辦理業務、銷戶、換卡之機,提前控制客戶銀行賬戶。之后,當客戶到銀行辦理購買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業務時,在凍結資金尚未轉入到理財產品、保險資金池的時間段,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讓客戶輸入賬戶密碼后將交易撤銷,并將資金轉入自己提前控制的客戶其他賬戶,之后通過取現金、刷POS機、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將資金用于個人購買彩票、支付本人的有關費用、個人消費等開支。經查,被告人易相敏共計侵占客戶邢某1、朱某、翟某等318人名下的47筆資金,共計1168.70萬元。
裁判文書顯示并列舉易相敏自2011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間,通過借助客戶購買理財產品為由控制客戶賬戶并侵占客戶銀行賬戶資金共計18宗。2011年2月至2019年1月7日期間,易相敏通過推薦邢某1購買理財產品的方式侵占邢某1銀行賬戶資金7筆,共計166萬元;2014年2月,易相敏借朱某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購買保險產品侵占朱某銀行賬戶資金1筆,共計50萬元;2014年4月,易相敏借翟某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購買12萬元的理財產品侵占翟某銀行賬戶資金1筆,共計12萬元;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1日,易相敏借陳某1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購買理財產品侵占陳某1銀行賬戶資金2筆,共計現金200萬元;2015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28日,易相敏借李某2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購買理財產品侵占李某2銀行賬戶資金7筆,共計145萬元;2015年2月5日至2018年4月10日,易相敏借田某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購買理財產品侵占田某銀行賬戶資金6筆,共計104萬元;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6月6日,易相敏借馬某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購買理財產品侵占馬某銀行賬戶資金2筆,共計42萬元;2015年10月28日2018年12月4日,易相敏借周某1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購買理財產品侵占周某1銀行賬戶資金9筆,共計220萬元。
此外,2017年4月13日,易相敏借袁某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理財產品侵占袁某銀行賬戶資金1筆,共計30萬元;2017年4月13日,易相敏借竇某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購買理財產品侵占竇某銀行賬戶資金1筆,共計18萬元;2017年5月4日,易相敏借張某1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購買理財產品侵占張某1銀行賬戶資金1筆共計11萬元;2018年1月11日,易相敏借趙某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購買理財產品侵占趙某銀行賬戶資金1筆,共計40萬元;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12月4日,易相敏借陳某2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購買理財產品侵占陳某2銀行賬戶資金2筆,共計28.70萬元;2017年1月23日,易相敏借梁某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購買理財產品侵占梁某銀行賬戶資金1筆,共計30萬元;2018年3月18日,易相敏借葛某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購買理財產品侵占葛某銀行賬戶資金1筆,共計23萬元;2018年3月25日,易相敏借李某1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購買理財產品、侵占李某1銀行賬戶資金1筆,共計20萬元;2013年2月21日,易相敏借王某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購買理財產品侵占王某銀行賬戶資金1筆,共計11萬元;2019年2月12日,易相敏借客戶李某3來到建設銀行田湖支行購買理財產品侵占李某3銀行賬戶資金1筆,共計1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易相敏明知購買彩票中獎率很低,風險很大,但其在將客戶款項用于購買彩票、個人消費等支出,且已經難以歸還的情況下,仍然持續長期將大額客戶資金用于博彩、個人消費等支出,且造成實際無法歸還的結果,認定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性質屬于職務侵占。
據證人黃某證言,易相敏從2010年開始就在其店里買彩票,一直到2019年4月,大約有100多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易相敏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還侵占的客戶資金44.15萬元和價值32.55萬元的物品。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易相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刑事責任。案發后,被告人易相敏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易相敏六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另經查明,2019年3月,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在日常風險排查中發現易相敏有異常交易情況,遂決定停止易相敏的正常工作,配合調查情況,易相敏交代了其違規將資金轉出借給他人使用等情況。2019年4月22日,易相敏到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經濟開發區分局投案,供述其從2011年至今,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將客戶資金1200余萬元轉到其掌控的客戶賬戶上,用于購買彩票等支出,后由建設銀行與易相敏對賬并調取了相關證據,因易相敏無力歸還上述款項,其于2019年4月28日再次到公安機關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經濟開發區分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田湖支行出具的說明及湖北嘉信達資產評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預評估報告函,載明該單位2019年3月28日收到易相敏退交涉案資金44.15萬元;2019年4月22日收到易相敏退交物品,物品預評估價值32.55萬元。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經濟開發區分局扣押清單,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田湖支行出具收據,載明2019年10月9日,從易相敏控制的陳某1賬戶扣押人民幣現金10.60萬元。2019年10月9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田湖支行收到涉案資金19.49萬元,其中陳某1賬戶資金10.60萬元、朱某賬戶資金8.88萬元。以上共計96.18萬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易相敏親屬代為退還人民幣30萬元。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人易相敏作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人民幣1168.70萬元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且系多次職務侵占,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相敏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退還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一條之規定,法院判決:一、被告人易相敏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二、被告人易相敏親屬代為退還的人民幣30萬元,返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繼續追繳剩余款項人民幣1042.51萬元,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易相敏退賠。三、隨案移送的銀行卡14張、存折1本,予以沒收。
此外,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于2020年1月21日公示的2份十堰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十銀保監罰決字〔2020〕1、3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內控管理不嚴,員工挪用客戶資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十堰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其罰款人民幣30萬元;當事人易相敏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客戶資金,十堰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對其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田湖支行成立于1996年9月16日,負責人為劉賢清。截至2005年6月30日,建設銀行總資產達人民幣4.22萬億元(5218億美元),貸款總額達人民幣2.37萬億元(2933億美元),存款總額達人民幣3.78萬億元(4671億美元)。2004年9月17日成立股份制商業銀行,股票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交易。2005年被《銀行家》雜志評選為年度“中國最佳銀行”,是本年中唯一獲此殊榮的中國銀行。2020年7月27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列2020年的《財富》中國500強排行榜第11位。2020年9月28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中國企業500強》中排名第7位,營業收入達到1.07億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