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從省財政廳獲悉,自12月31日起,該廳出臺的《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正式生效,有效期3年。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包括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獎勵資金、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獎補資金、普惠小微首次貸款獎補資金以及通過普惠金融專項結算的其他資金。
在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方面,從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將按統一標準執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減1.5個百分點以下部分,由借款個人和小微企業承擔,其余部分財政給予貼息。
在創業擔保貸款獎勵補助方面,財政按照各地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的1%,確定獎補資金額度。
在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方面,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財政按照不超過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費用補貼。
在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獎勵方面,每個試點城市獎勵資金為4000萬元,用于試點城市金融機構的民營和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或代償,或用于試點城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補充。
為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力度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激勵銀行發放小微企業首次貸款,財政對安排小微企業首次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予以獎勵,按照各地當年新發放普惠小微首次貸款額度的0.5‰進行獎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