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咸寧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咸寧高新區原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市公安局咸寧高新區分局籌備組原組長操文卿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送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違規招錄文職人員;違反廉潔紀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報酬,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私設“小金庫”,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為他人辦理虛假身份;利用職務便利或影響,通過高息理財方式大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
操文卿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公安干警,喪失理想信念,將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當官為了發財,且在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并涉嫌職務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咸寧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市委批準,決定給予操文卿開除黨籍處分;由咸寧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咸寧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