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荊州市人民檢察院通報3起優化營商環境專項檢察工作典型案例,其中兩起案例經過公開聽證等程序,檢方依法對兩位涉案企業負責人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林某某是洪湖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將1800畝水域承包給郭某某經營。2020年承包期滿后,該水域被定為禁漁區,郭某某向林某某索要補償。林某某和郭某某達成口頭協議,讓其繼續在該水域捕撈。案發后,林某某被監視居住,其企業形象受損、業績下滑。此案經指定管轄由監利市檢察院辦理,林某某認罪認罰并積極配合增殖放流,共計投放魚苗1.1萬余斤5萬余尾。2021年3月,經公開聽證,監利市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目前該公司經營重新走上正軌。
洪湖市某貿易公司實際控制人徐某某,于2016年向泉州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30份,非法獲利4.62萬元。案發后,徐某某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辦案期間,洪湖市檢察院發現該企業業務制度不健全,依法發出檢察建議,該公司及時整改堵塞經營漏洞。2021年9月,經公開聽證,洪湖市檢察院依法對徐某某作出不予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