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棗陽市吳店鎮同心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劉幫運不作為問題。2015年6月至11月,王某某在未取得建房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在其承包的堰塘周邊修建房屋。劉幫運作為同心村主要負責人,對王某某在本村建房的行為予以默許,且不制止、不上報,導致違建房屋建成使用,村集體土地被侵占,造成不良影響。2021年8月,劉幫運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棗陽市南城街道辦事處副主任賀軍、計生服務中心主任葉大忠、工作人員吳明合3人不認真履職問題。2017年12月,賀軍、葉大忠、吳明合3人在負責項目征地拆遷過程中,不認真履行入戶包保工作職責,對孟某某、孫某某房屋情況未認真核查,將二人違法新建房屋列為拆遷補償范圍,致使孟、孫二人違規多獲取拆遷補償款,造成不良影響。2021年8月,賀軍、葉大忠、吳明合分別受到政務警告處分。
3.棗陽市新市鎮原黨政干部張輝不認真履職問題。2016年9月,張輝任新市鎮糧食基礎能力建設項目副指揮長,負責該鎮糧食基礎能力建設項目期間,在錢崗泵站及攔河壩工程建設中不認真履職,未到實地進行監督檢查,工程驗收時也未到現場,導致實際工程量遠遠小于決算工程量,造成國家資金損失。2021年8月,張輝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棗陽市鹿頭鎮張河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楊明鋒不作為問題。2008年至2014年,鄧某某一直在張河村河灘地非法挖砂,楊明鋒作為村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土地的領導,明知此事卻沒有制止、也未向上級報告挖砂行為,造成河灘土地被破壞、無法耕種的嚴重后果。2021年10月,楊明鋒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5.棗陽市太平鎮北張莊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劉體全落實鞏固脫貧成果工作不力問題。2020年7月,太平鎮北張莊村脫貧戶張某某居住的房屋出現漏水等影響居住的情況,劉體全作為村主要負責人,貫徹落實國家鞏固脫貧成果決策部署流于形式,對脫貧戶未定期走訪、定期排查,導致張某某脫貧后住房出現安全隱患,造成不良影響。2021年12月,劉體全受到黨內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