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獲悉,湖北省財政廳對《湖北省省級政府采購工作規程》(簡稱《工作規程》)進行全面修訂,并于日前印發。
【從源頭上落實政府采購政策】
在采購預算編制環節新增“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各項政府采購政策”要求。采購人應當按照年度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結合上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及本年度采購需求、支出標準、市場價格等情況科學編制采購預算,通過將預留采購份額嵌入預算編制一體化系統等措施,落實支持創新、鄉村產業振興、中小企業發展等各項政府采購政策。
【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
新增“政府采購需求管理”章節,明確采購需求的定位,明確編制主體、編制依據、編制方法和主要內容,要求采購人將采購需求管理作為政府采購內控管理的重要內容,做好風險分類和風險預判,完善應對措施和應對方案,減少和規避風險。
【強調政府采購意向公開】
新增“政府采購意向公開”章節,明確了意向公開范圍、意向公開依據、意向公開時間及可不公開的情形。要求省直各預算單位應當根據編制的采購計劃,及時發布采購意向公告,公開時間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
【健全政府采購計劃管理】
新增“不得區別對待內外資企業、加強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部門集中采購設置原則、劃分采購包與分包履行合同項目的實施原則及要求、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遵循的基本原則、緊急采購的適用情形及要求”等內容。
【完善政府采購合同管理】
根據合同標的和績效目標,明確了“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成本補償、績效激勵”等多樣化的合同定價方式。完善了合同履行、合同變更或解除、履約驗收等相關規定。明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
【規范政府采購資金支付及信息發布】
明確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25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在資金支付環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單獨設立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章節,明確了“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主體、渠道、內容、格式”等要素,要求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開的事項。
【明確政府采購爭議處理】
新增政府采購爭議處理章節,明確“采購人是政府采購質疑答復的法定責任人,要按照規定的時限答復質疑,配合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強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
新增“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不斷提升政府采購項目績效。新增“對采購工作人員加強教育和培訓”等內容,提升采購人專業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