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報道:《湖北襄陽:退伍軍人救人溺亡,嘉獎文件蓋章單位竟已注銷多年》
湖北襄陽退伍軍人張文輝于2020年救人溺亡,因頒發(fā)“見義勇為榮譽證書”出現(xiàn)的偏差與反復,張文輝父母決定起訴谷城縣見義勇為促進會及縣委政法委,此時方被告知訴訟主體不符被駁回。原來,“谷城縣見義勇為促進會”已注銷多年。法律人士認為此通報表揚已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和價值。張光輝父母說:“感覺我們被欺騙了三年,心里很難受。”
張文輝救同行落水朋友而溺亡,已經(jīng)是這個家庭不可承受之痛。被認為順理成章的“給張文輝評選見義勇為先進個人,頒發(f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證書”最終落空,其父母“感覺被欺騙”,他們無法面對死去的兒子。那種不可挽回的代價,療傷不成、空忙一場的失望,怎不讓人感同身受?!
張文輝救人是法定義務還是見義勇為,這個專業(yè)問題留給專業(yè)人士來探討。谷城縣委政法委受理這樁申報至今無法收尾,我們想談談它是否有法治嚴肅給人以敬畏、是否有法治陽光給人以溫暖?
首先,“資格認定”,不應該有的偏差。沖著“發(f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證書”的申報,發(fā)下來的卻是對其見義勇為通報表揚。客觀來講,這個偏差尚可理解,它經(jīng)過了程序、體現(xiàn)了職能部門的審定意見。但從2020年12月“決定對張文輝同志見義勇為行為予以通報表揚”到2022年11月認為“張文輝救人構不成見義勇為”,這兩次的定性明顯相悖。對于張文輝救人屬于法定義務,其父母一時不容易接受不足為奇,但同一部門對救人行為性質的徹底顛覆,也讓外界很難理解,這需要谷城縣乃至襄陽市有關職能部門說個明白。
其次,“解釋質疑”,不能自洽的圓場。如果不是當事人訴諸法律,頒發(fā)“通報表揚”文件的“谷城縣見義勇為促進會”早已被注銷一事將繼續(xù)被隱瞞。但要害是谷城縣委政法委似乎沒把這當個事,看似沒有影響正常工作,其實申報人對審定的三次結論一次比一次不服,以至于因為辦理方的原因連官司都打不下去,而“政法委對見義勇為促進會作出的表彰行為負責”,這話從何說起?直到發(fā)稿時,谷城縣委政法委主要領導對媒體的電話不接、短信不回,這哪里是負責的樣子?
再次,“追根溯源”,不便言說的軟肋。對法律上已經(jīng)不存在的“谷城縣見義勇為促進會”照常辦事,主管社團的谷城縣民政局聲稱只能協(xié)調和提醒。是不是提醒了不被當回事?未見明說。國務院發(fā)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監(jiān)管職責里只有對社團違反條例行為進行處罰,監(jiān)管部門的確無權處罰業(yè)務主管部門違法,但這并不是谷城縣委政法委既要包辦代替又想自免其責的理由。被注銷的社團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而“谷城縣見義勇為促進會”在被注銷6年后還與谷城縣委政法委協(xié)同工作、授予先進稱號,無論辦事結論如何都是無效的。相信谷城縣委政法委有關領導不至于這般法盲,這背后的底氣難說不是權大于法。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中國共產(chǎn)黨政法工作條例》明確:“黨委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是實現(xiàn)黨對政法工作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谷城縣委政法委是谷城縣委領導全縣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理當是懂法知法、執(zhí)法守法的榜樣,不至于也不應該干出越俎代庖、執(zhí)法隨意、難負其責的事來。認定相矛盾,釋疑不自洽,溯源認權大。本來“里子”不過硬,卻硬要保“面子”,顯然與其自身職能、職責相去甚遠。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退伍軍人張文輝救人義舉,不管細節(jié)有什么瑕疵,但沒有被否認的是他用生命厚待了這人世間。而谷城縣用根本不存在的“縣見義勇為促進會”回饋他,用讓其家人更添痛苦的方式善后,顯然難以體現(xiàn)出人文關懷和人民情懷。“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理念,應該體現(xiàn)在每一項制度、每一個案件、每一次執(zhí)法中,這樣才能真正體現(xiàn)人民在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的主體地位。
特約評論員:易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