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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辦法

發布時間:2023-10-07 09:33:17  |  來源:湖北日報  |  作者:佚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百三十四號)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辦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3年9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辦法》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27日

(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根據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三章 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運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運輸等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本辦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煙草制品。

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煙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其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加強吸煙(含電子煙,下同)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第二章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五條 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煙葉種植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計劃管理的制度,對適宜種植煙葉的地區在技術和資金上予以扶持,優先安排煙葉種植計劃。積極推動煙草制品生產企業與煙葉產地聯合發展煙葉種植基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有關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煙葉種植和煙草制品生產予以扶持,促其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 煙葉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質生態煙田保護制度,科學推行輪作制度,提升優質生態煙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統籌煙田保護與糧食安全、鄉村產業振興。

第七條 鼓勵開展煙葉種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高煙葉質量。

煙葉種植應當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廣優良品種。優良品種由當地煙草公司組織供應。

第八條 煙草公司應當根據國家年度煙葉種植收購指令性計劃安排煙葉種植面積并保持煙葉種植區域的相對穩定。

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單位應當在年度煙葉種植收購指令性計劃內與煙葉種植者簽訂煙葉收購合同,規范種植、收購、交售行為。煙葉收購合同應當約定煙葉種植面積、煙葉收購價格以及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九條 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準,對照煙葉實物標樣,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統一收購全部煙葉,不得壓級壓價。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葉。

煙草公司應當在煙葉收購地點公示符合國家標準的煙葉實物標樣,公布等級價格,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和煙葉種植者代表組成煙葉收購等級質量復核組。煙葉種植者對煙葉等級質量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組申請復核。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煙葉收購計量器具、煙葉實物標樣等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煙葉、復烤煙葉實行計劃調撥,調撥煙葉、復烤煙葉應當簽訂合同。

第三章 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運輸

第十一條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方可進行生產。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和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只能從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企業不得將其產品銷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二條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按照工藝規范進行生產,提高產品質量,減少煙草制品中的有害物質成份,加強廢棄煙草專賣品管理,并采用有效防偽措施,保護消費者利益。

第十三條 加強煙草制品品牌保護,依法懲處品牌仿冒、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十四條 煙草制品專賣批發業務由煙草公司統一經營。省煙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效益和消費者消費習慣,制定卷煙、雪茄煙的省內計劃。

第十五條 從事煙草專賣批發的企業,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制品。

第十六條 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后制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報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規定的供貨單位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售煙網點,具體管理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煙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

除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第十九條 禁止銷售非法生產或者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

第二十條 禁止銷售專供出口的煙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國產煙草制品、無國家規定標識的外國煙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內市場的煙草制品。

第二十一條 煙草專賣品的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按照規定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準運證。無準運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運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無證運輸:

(一)超過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規定的數量和范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二)使用過期、涂改、復印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

(三)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的有效證明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寄遞、異地攜帶煙草制品、煙葉及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儲存煙草制品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證明。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草專賣工作的領導,完善煙草專賣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的監督管理,依法維護煙草專賣品市場秩序,保護合法生產經營,查處非法生產經營活動。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海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煙草專賣監督管理工作。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將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對違法生產或者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處理;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進行檢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涉案煙草專賣品或者其他物品依法登記保存后,應當通知涉案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接受調查處理。

對于依法查獲的煙草專賣品,自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采取張貼通告、發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超過六十日,無法找到當事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失信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予以公示;將有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過錯責任追究制等制度,規范執法程序,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有關執法部門沒收的違法煙草專賣品,由當地縣級以上煙草公司收購,不得自行處理。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制品,應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三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儲存煙草制品無合法有效證明的,以及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在規定的供貨單位進貨的,其涉案的煙草制品可以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予以收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售煙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煙標志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煙草專賣零售業務、進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專供出口的煙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國產煙草制品、無國家規定標識的外國煙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內市場的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并銷毀,并處違法經營走私煙草專賣品貨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儲存煙草制品無合法有效證明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違法儲存煙草制品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倒賣煙草專賣品,偽造、倒賣本辦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管理證件,走私煙草專賣品、制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或者為走私煙草專賣品、制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行為提供方便的,依法從重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草專賣行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郭凝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