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程某某、曹某某等53人涉及境外網絡開設賭場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集團系列案件,由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宣判。
經查,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程某某等29人在境外賭博平臺參與賭博,并實施幫助境外網絡賭博平臺發展會員、下線的行為。經審計,上述人員開設賭場賭資金額總計1094萬余元,非法獲利總計117萬余元。
2022年3月,代號“歡喜”的涉案人員,通過境外加密通訊軟件聯系曹某某幫助境外網絡賭博平臺從事收付款活動,并承諾支付曹某某千分之四的提成。曹某某等24人使用銀行卡或辦理新銀行卡用于幫助賭博平臺收付款賺取傭金,即所謂的“跑分”。曹某某等24人用于作案的銀行卡內流入資金共計4.1億余元。
西陵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某等2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結合各被告人相關量刑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曹某某等24人有期徒刑6個月至2年11個月不等,并處罰金6000元至35000元不等。24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3866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銀行卡、手機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程某某等29名被告人明知是賭博網站,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發展下線,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上述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其認罪認罰及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等情況,依法判處被告人程某某等29人拘役2個月至有期徒刑2年8個月,對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并處5000元至10000元罰金不等。
辦案法官介紹,“跑分”的本質就是“洗錢”,指犯罪分子通過銀行卡或其他交易平臺,為網絡賭博、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非法資金轉移的渠道,將贓款分流、洗白。一些人為獲利,明知他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還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或出借給他人,幫助其轉移贓款或提供幫助,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參與者需承擔法律責任。(湖北日報記者袁超一、通訊員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