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從湖北高院獲悉,一起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件,近日由巴東縣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譚某某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責令其賠償生態修復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及修復生態環境費共計10837.64元。
巴東縣清太坪鎮一村民譚某某自家房屋旁長有一株樹齡400余年的古銀杏樹。2022年9月,被告人譚某某認為該古樹部分樹枝對其房屋、屋旁電線等構成安全隱患,遂雇請工人鋸掉該古樹全部樹枝、截斷樹冠,未采取任何保護補救措施。
經鑒定,因過度修剪,嚴重影響古樹正常生長,部分價值已喪失,即生態價值部分喪失,古樹無枝葉,營養物質得不到補充,無法進行光合作用,影響小氣候環境。經濟價值部分喪失,觀賞價值部分喪失,古樹原貌已不復存在。
案件辦理過程中,經委托林業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對譚某某所損害的古樹進行生態修復評估,確定代為修復費用為10400元、碳匯價值約437.64元。被告人譚某某主動繳納生態修復費用10837.64元,并配合開展生態修復。庭審中,被告人譚某某當庭表示已深刻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并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譚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破壞了生態系統多樣性,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案發后,被告人譚某某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向林業行政執法部門及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實質要件,應認定構成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應對其從輕、從寬處理。被告人譚某某積極配合生態修復工作,主動繳納生態修復費用、服務功能損失費,確有悔罪表現,酌定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可以宣告緩刑。被告人譚某某的犯罪行為危害了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破壞了生態系統多樣性,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湖北日報記者袁超一、通訊員蔡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