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證據顯示,北京鴻蘊瀧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鴻蘊公司)違反金融規定,違規在福麗特平臺掛牌、上市交易“映日荷花”郵資明信片。該公司控制著88%的“映日荷花”數量,操盤手在操盤總監的指令下通過操盤賬號、“貢獻賬號”自買自賣,高拋低吸,操縱郵幣價格的漲跌,反復循環拉鋸,投資者被割韭菜,多人損失慘重。
針對這一事實,武漢市洪山區法院先后作出兩個截然不同的判決。
1月29日,記者獲得的判決書顯示,一審時,洪山區法院認為,鴻蘊公司5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2021年3月15日,該院判決鴻蘊公司5人犯詐騙罪,首犯張某某獲刑15年。
5人不服,提出上訴,武漢市中院發回重審。洪山區法院重審審理時認為,張某某等雖然操控價格漲跌,但結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現有證據達不到認定其對張女士的行為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標準。2023年4月7日,該院判決上述5人無罪。
無罪判決出爐后,武漢市洪山區檢察院向武漢市中院提出刑事抗訴:洪山區法院判決采信證據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1月22日,該案在武漢市中院開庭審理,暫未宣判。
福麗特平臺違規上線“映日荷花”明信片
2014年8月,張某某與秦某合伙成立鴻蘊公司,從事郵幣卡交易,前者占股60%,后者占股40%。公開資料顯示,郵幣卡包括郵票、郵資明信片、郵資信封等。
2015年8月,鴻蘊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某找到郵資明信片“現貨賣家”楚先生。楚先生事后告訴辦案人員:“張某某問我什么郵票數量大,價格低,我就給他推薦了幾種,他自己選擇了‘映日荷花’。”
判決書載明,鴻蘊公司以每張20元價格收購了48萬余張“映日荷花”明信片,于2015年9月10日向福麗特平臺申請該藏品掛牌、上市交易。2015年12月,“映日荷花”被福麗特平臺入庫托管。
秦某供述,“映日荷花”面值80分,掛牌價格8元/枚。
福麗特平臺是電子撮合交易系統,被業內稱為亞洲最大的郵幣卡交易所。在案證據載明,2014年6月9日,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北交所)與北京福麗特云商收藏品有限公司(下稱福麗特公司)合作建立福麗特平臺,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郵幣電子盤交易。北交所負責平臺的交易規則審定及交易資金結算,福麗特公司承擔平臺的日常運營和交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福麗特平臺的網頁上寫著“北交所福麗特”。
張某某與福麗特公司淵源頗深。張某某供述,福麗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他干爹,鴻蘊公司是福麗特公司的“金牌代理”,他還擔任過福麗特公司總經理。
2017年2月16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文件顯示,“映日荷花”屬于違規上線的交易品種,平臺相關交易制度未經審批。
操盤手操縱價格漲跌賺散戶的虧損
“映日荷花”收購價格為20元一張,掛牌價格8元,經操盤手操盤后單張最高價格超9000元。
武漢市洪山區檢察院指控,鴻蘊公司控制“映日荷花”入庫數量的88%,其余12%由其他投資人通過在福麗特平臺注冊賬戶,仿照證券申購交易。
武漢市洪山區法院審理查明,“映日荷花”交易期間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在此期間,張某某、魏某等人利用多個控制賬戶實際持倉超過30%,并利用公司掌控的郵幣卡數量絕對優勢,通過4個操盤賬號自買自賣、大量撤銷委托買入、45個“貢獻賬號”配合做市等方式操縱價格漲跌。
張某某供述,交易期間,他是福麗特平臺總經理,對“映日荷花”交易起指導作用;魏某是操盤總監,負責交易中的所有操盤活動;秦某是福麗特平臺副總經理,負責輿情公關處理。
據操盤總監魏某供述,交易員在交易中高拋低吸,有時也自買自賣,一個交易員有多個賬號,交易員沒有故意操縱漲跌,但客觀上造成了漲跌。
秦某某供述,鴻蘊公司的利潤由客戶手續費、客戶虧損構成。操盤手武某某供述,張某某要求鴻蘊公司的人都要向公司上交身份證復印件和銀行卡,用于公司開設郵幣卡交易賬戶,這叫“貢獻賬號”。鴻蘊公司的利潤就是散戶的虧損。操盤手自買自賣,操縱郵幣價格的漲跌,反復循環拉鋸,散戶的錢就被洗走了。
操盤手賈某某供述,操盤手自買自賣,炒熱拉高。操盤手拋賣時,賣出數量和價格都是聽從操盤總監的指令。一般散客掌握不準操盤手什么時間會拋賣。公司的利潤來自散客的虧損。
鴻蘊公司的經紀公司一負責人出具證言稱,操盤手反復高拋低吸,實現“割韭菜”,最終莊家贏利。
經濟學博士后近千萬元投入成一串數字
受害人之一的張女士,是知名學府的經濟學博士后,某部委科研機構專家。她父母是生意人,家境優越。
張女士回憶,她身邊有一個信任的朋友,投資郵幣卡賺了錢,她決定進入自己并不了解的郵幣卡市場。2016年3月,經該朋友介紹,她認識福麗特平臺的一個經紀人。該經紀人宣稱,能讓她賺一倍。該經紀人又介紹秦某與她相識,并稱秦某是莊家。經紀人、秦某給了她具體指點。
張女士稱,剛開始時她謹小慎微,投入20萬元,連續漲停后她加大投入,從親朋好友處籌集來近千萬元。2016年4月7日,她以3500多元掛漲停牌價買入“映日荷花”。同年4月8日上午,“映日荷花”再次漲停。經紀人告訴她要洗盤,讓她下午先賣出再買進。下午開盤后“映日荷花”從漲停到跌停,她跌停賣出。隨后,“映日荷花”由跌停又到漲停。當天,她沒有任何贏利,等她再買入時,成本價格已達到6700多元。
張女士的證言顯示,“映日荷花”漲到8000多元時,她問經紀人要不要賣掉,經紀人說9000多元時再賣。2016年5月3日,她賣掉了200張。經紀人和秦某又讓她全買了回來。經紀人在微信上承諾,2016年6月1日,“映日荷花”(價格)不過萬,他負責以1萬元收購。張女士說:“我賣掉不久,經紀人就知道了。他一定能看到后臺數據,否則咋會一賣就知道?”
判決書載明,2016年5月6日,“映日荷花”一路暴跌。2016年5月11日,福麗特平臺宣布“映日荷花”停盤。
值得注意的是,停牌前的2016年5月9日,鴻蘊公司曾申請:“尊敬的福麗特平臺:我方發現有不少異常交易情況,導致價格波動異常。懇請平臺臨時停牌,待查明原因并制定有利于保護全體投資人利益的風控機制,再行復牌。”
張女士近千萬元的投入,最終變成了一串數字,即9957163.12元。這串數字只是數字,直到今日也取不出來。
一審判5人犯詐騙罪首犯獲刑15年
2017年夏天,張女士報警,武漢警方介入調查。鴻蘊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某、操盤總監魏某、股東秦某、武某某、賈某某等5人悉數落網。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武漢警方曾告訴受害人,要將此案辦成鐵案。警方調查時發現,鴻蘊公司通過網絡宣傳誤導客戶。該公司工作人員曾在微信群里說:“映日荷花”繼續保持不間斷強勢大資金封板,各方信心充足,建議強烈關注。工作人員還吐槽:廣告費太高了。
2020年4月20日,武漢市洪山區檢察院就該案提起公訴。起訴書中提到,秦某明知張某某等人操縱郵幣卡的價格,依然提供資金,收取月息2.5%的高額利潤。
起訴書載明,鴻蘊公司操盤賬號及貢獻賬號累計買入“映日荷花”272629張,賣出363824張,凈賣出91195張,均由散戶購入。鴻蘊公司贏利3.29億余元,資金進入北交所賬戶后,張某某指使魏某等人凈轉入其銀行賬戶2.05億元,張某某又轉給秦某4800多萬元。
洪山區檢察院認為,張某某、魏某、秦某等5人為了非法獲取平臺交易客戶的財物,違反交易原則,通過網絡宣傳誤導客戶,隱瞞可以獲得后臺數據結合持倉優勢操縱郵幣卡漲跌等真相,誘導客戶投資購買,反向操作導致客戶虧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洪山區法院認為,上述5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準確,本院予以確認。2021年3月15日,洪山區法院判決上述5人犯詐騙罪,處張某某有期徒刑15年,處秦某有期徒刑12年,處魏某有期徒刑10年6個月,處武某某有期徒刑9年,處賈某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5人共同退賠張女士988萬余元。
發回重審后判決大反轉:5人無罪
相關判決書載明,2020年6月24日,秦某被取保候審,2022年11月10日被監視居住。其余4人被羈押在看守所內。
一審判決后,張某某等5人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8月25日,武漢市中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23年2月27日,洪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本案事實和證據基本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洪山區法院的判決結果出現大反轉。
洪山區法院認為,構成詐騙罪須具備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產生(或維持)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財產損失的構成要件要素,且每前后兩個要素之間,都應具有一種緊密的、連續不斷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關系。本案中,涉案郵幣卡屬違規上線的交易品種,適用的交易規則等交易制度屬未經審批的交易制度,均屬違規行為,但已經監管部門清理整頓,與被告人張某某等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沒有必然聯系。張某某等雖在涉案郵幣卡的交易過程中操控價格漲跌,但具體到本案中,結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現有證據達不到認定其對張女士的行為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標準,僅因停牌造成該投資人持倉無法交易就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有客觀歸罪之嫌。
洪山區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等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對辯護人提出的張某某等5人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郵幣卡不屬于證券、期貨,對本案的郵幣卡交易行為不能評為證券、期貨交易,因此涉案行為亦不成立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2023年4月7日,洪山區法院判決張某某、魏某、秦某等5人無罪。判決書顯示,在重審一審宣判前,嫌疑人家屬共退還張女士600萬元。
檢察院抗訴:法院判決采信證據錯誤、認定事實錯誤
上述無罪判決出爐后,洪山區檢察院向武漢市中院提出刑事抗訴。抗訴書開頭寫到:洪山區法院判決采信證據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抗訴書載明,原審判決書認定張某某等人客觀上未對張女士實施詐騙行為,該認定系以偏概全。本院認為,張某某等人為實施詐騙籌建公司、搭建平臺、后通過經紀公司發展會員,上述行為一以貫之,不可割裂評價。經紀人通過對外宣傳,客觀上為張某某等人實施詐騙尋找目標客戶。
抗訴書顯示,鴻蘊公司、福麗特交易平臺均由張某某實際控制;經紀公司是福麗特平臺的會員單位,為該平臺宣傳、推廣、發展投資會員;秦某和經紀人對張女士及其親友宣傳“映日荷花”價格過萬的行為,系通過誘導促使投資人購買、持有,通過平臺每日出金的交易規則,達到騙取被害人錢財的目的。
抗訴書還提到,原審判決書認定張女士沒有陷入錯誤認識,系對“錯誤認識”內容存在片面理解、主觀臆斷。
抗訴書顯示,原審判決書認定張某某等人的行為與張女士持倉無法交易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系采信證據錯誤,導致事實認定錯誤。本院認為,張女士之所以高價持有是基于誘導購買,在購買時已產生實際損失,且該損失與被告人的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抗訴書最后說,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特提出抗訴。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今年1月22日,該案在武漢市中院開庭審理,暫未宣判。
(上游新聞記者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