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湖北省隨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非法經營案在法院宣判,被告人周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對公安機關已扣押的廂式貨車以及灌裝液化氣瓶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22年6月,周某在未取得液化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駕駛貨車從隨縣洪山鎮到襄陽棗陽市某液化氣站內購進液化氣,后將裝有液化氣罐的貨車停放在自家附近的廢棄磚廠內,再通過張貼小廣告、口口相傳等方式,在洪山鎮內進行無證分裝、銷售液化氣。
公安機關接到群眾舉報線索后,于今年1月將正準備運送液化氣的周某當場查獲,并依法扣押29個液化氣罐。經查明,周某共計非法銷售罐裝液化氣39萬余元,非法獲利7萬余元。案發后,周某退繳違法所得4.9萬元。
今年4月,公安機關以周某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官在審查時發現,周某兩年來多次駕駛貨車往返隨縣洪山和棗陽市兩地拖運液化氣,該貨車為周某非法經營犯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至今并未被扣押。
為準確認定貨車是否為供周某犯罪所用的個人財物,檢察官一方面與公安機關多次溝通交流,建議圍繞購車時間、車輛用途、歸誰所有等方面向周某及其家人、車管所調查取證;另一方面,向周某核實車輛使用的相關情況。
最終查明,該貨車系周某于2022年3月購買,歸周某本人所有,購入后主要用于往返隨縣、棗陽兩地拖運液化氣。檢察機關遂建議公安機關將廂式貨車作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扣押。
今年6月,隨縣檢察院以周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結合周某具有的坦白、認罪認罰、退贓、前科等情節,提出確定刑的量刑建議,并建議對扣押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依法予以沒收。(通訊員:彭韜、陳秋爽)
審核: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