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對涉企案件實行經濟影響評估的暫行規定
為在審理執行涉企案件中秉持善意司法理念,講求執法藝術,創新司法手段,提升服務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影響評估,是指人民法院辦理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為企業時,在立案、保全、審理、執行、司法公開和審限管理等各環節對涉案企業生產經營可能受到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處置,使司法活動對企業生產經營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實現案件處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第二條 對涉企案件進行經濟影響評估,應堅持服務大局、平等保護、依法評估、全程協同的原則。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經濟影響評估:
(一)給企業正常經營帶來嚴重且不可逆的后果的;
(二)投資規模較大、建設時間較長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國家經濟政策重點扶持和鼓勵的;
(四)可能帶來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引發關聯產業或新產業的產生和發展的;
(五)影響當地區域金融穩定的;
(六)可能會引起上市公司股價異常波動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民營企業發展或波及社會經濟穩定等情形的。
第四條 立案階段,立案人員在收到涉及企業的材料后應當認真審查,全面了解爭議焦點,對可能造成的經濟影響進行初步評估。要根據民營企業的司法需求和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引導其選擇先行調解、和解、速裁、簡易程序、小額訴訟以及督促程序等更為合適且便捷的糾紛解決方式。要落實重大涉企案件通報制度,涉及敏感性、群體性案件,及時向上級法院層報,并通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五條 保全階段,在被保全人為企業時,要在全面權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的基礎上,采取對被保全人權益造成限制或者損害最小的財產保全措施,避免因財產保全措施不當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要根據案件性質、事實以及可預見的裁判結果,協調申請人與民營企業合理確定被保全財產的范圍、種類、數量、金額、期限以及保全方式等,盡量采取“活封”“活扣”措施使被保全財產繼續發揮其財產價值。嚴禁超標的查封民營企業財產。對經認定構成惡意財產保全的,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第六條 審理階段,應當重點對案件的審理程序和裁判結果可能給企業造成的經濟影響進行評估,堅決杜絕就法律講法律、就程序走程序、就辦案而辦案的思維和做法。
刑事審判要堅持法治思維,優先考慮企業生存發展。堅持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原則,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刑事犯罪處理。注意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或詐騙、企業法人責任與企業家責任。涉案企業家被拘留、逮捕等被采取強制措施、有可能產生一定程度負面經濟影響的,人民法院可與作出羈押決定的檢察機關共同進行評估并依法酌情調整或采取相應防范處置措施。確需對企業家采取措施的,盡量使用取保候審等非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適用刑罰時,依法可以適用非監禁刑的,盡量判處非監禁刑。
民商事審判要強化對市場運行的規范引領,為企業發展營造競爭中立的市場環境。要妥善審理涉企合同案件,嚴格限制認定合同無效的范圍,保障企業合法交易。要妥善審理涉企產權類案件,保護企業產權。要妥善審理融資糾紛案件,嚴格規制高利借貸和高利轉貸行為,努力解決民營企業融資貴問題。要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支持企業依法管理。要妥善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治力度,保障和推動企業自主創新。
行政審判要處理好權利與權力的關系,為企業發展營造公正和諧的政務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對行政協議的信賴利益,對有關行政機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的,應依法支持民營企業的合理訴求。對因民營企業土地征收、房屋拆遷、企業改制、員工勞動和社會保障、資源環保等問題引發的涉企行政爭議,盡量采取協調方式處理,維護和諧政商關系。
第七條 執行階段,應當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重點對執行行為的方式、強度可能給企業造成的經濟影響進行評估,確保企業合法權益得到及時實現。在涉企刑事案件財產執行中,要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不得隨意擴大或任意牽連。在涉企民事案件執行中,對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案件,依法運用各類執行措施,確保高效執結。嚴格規范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已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的案件在終結本次執行期間,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案情需要,為其代理律師簽發《調查令》,拓寬查人找物渠道。對被執行人為黨政機關等特殊主體的案件,一律依法限期執結。對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因案施策,避免因執行不當加重企業經營困難。有多種財產并存的,盡量優先采取對被執行人生產經營影響較小的執行措施。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許被執行人在法院監督下處置財產,盡可能保全財產市場價值。對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存在資金困難的企業,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或者依法采取債轉股、分期執行、執行和解等方式方法,盡可能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司法公開時,要重點評估案件信息公開可能對企業的商業信譽、商業機會造成的影響,避免公開行為給誠信經營企業帶來負面影響。對涉及商業秘密或商業信息的裁判文書,當事人申請不予公開的,可不予公開。要慎重發布涉企業案件的新聞信息,對涉及知名企業、企業家或者上市公司的負面審判信息,應充分考慮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合理顧慮,一般不對外報道。
第九條 案件審理期限管理時,要注重滿足涉案企業對案件審理進程的合理期待,強化審判流程節點監控,提高審判執行工作效率。要嚴格遵守各類案件的法定審理期限,從嚴控制審限延長、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審批,防止因案件審理時間過長而“拖瘦”“拖垮”民營企業。
第十條 全省各級法院要定期對各部門的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情況進行檢查。上級法院應加強對下級法院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工作的檢查,對有關重大影響案件應當予以督辦。對應當進行評估而不予評估,或承辦部門、承辦人嚴重不負責任,采取措施不當,導致信訪或其他重大事件發生的,按照責任倒查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