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武漢4月23日訊 為切實幫助納稅人緩解疫情影響渡過難關,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昨日發布《關于貫徹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優惠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0年第2號》,明確提出:在疫情期間為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租金減免額度,可申請減免該租金對應的2020年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公告明確:因疫情影響停產停業的納稅人,可申請減免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疫情期間,納稅人自有的房產、土地被政府征用用于設立方艙醫院、隔離點、存儲防疫物資等防疫用途的,可申請減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被征用的自有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受疫情影響十分重大的困難行業納稅人,可申請減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具體減免標準,公告明確了減免租金1個月(含)以上不足2個月的、2個月(含)以上不足3個月的、3個月(含)以上的等多種情形。
詳情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優惠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0年第2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復市的決策部署,幫助納稅人緩解疫情影響渡過難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2號)的規定,現就我市貫徹落實疫情期間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因疫情影響停產停業的納稅人,可申請減免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疫情防控期間在營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批發和零售)、防疫物資、餐飲服務、其它生活必需品和物流配送等市場保供企業(包括參與上述物品市場保供的供銷系統縣級應急物資儲備中心、交通系統進鄂物資中轉站及交通運輸物流和郵政快遞等關聯企業)以及參與屬地疫情防控的物業服務企業,可申請減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的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按各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匯總、核定的本地區商貿流通在營保供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名單執行。
三、疫情期間,納稅人自有的房產、土地被政府征用用于設立方艙醫院、隔離點、存儲防疫物資等防疫用途的,可申請減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被征用的自有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受疫情影響十分重大的困難行業納稅人,可申請減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困難行業包括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業(指鐵路運輸、道路運輸,航空運輸、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等)、住宿和餐飲業、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五類,具體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
五、在疫情期間為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租金減免額度,可申請減免該租金對應的2020年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標準為:
(一)減免租金1個月(含)以上,不足2個月的(或減免租金額度達到全年租金8.33%以上,不足16.67%的),可申請2020年第一季度對應出租房產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二)減免租金2個月(含)以上,不足3個月的(或減免租金額度達到全年租金16.67%以上,不足25%的),可申請2020年第一、二季度對應出租房產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三)減免租金3個月(含)以上的(或減免租金額度達到全年租金25%以上的),可申請2020年度全年對應出租房產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全年租金為現行租賃合同約定月租金×12。
中小微企業劃分按照現行《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六、其他情形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按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七、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納稅人享受本公告第一、二、三、四、五條規定的困難減免,可通過“網上申請,即時核準,后續核查”的簡易辦稅流程辦理。
八、符合本公告第一、二、三、四條情形的納稅人原則上應在2020年6月30日前提出減免申請,完成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申報。
符合本公告第五條情形的納稅人原則上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減免申請,完成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申報。
九、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
2020年4月22日